(原标题:国办: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其中提及,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推荐阅读:
瞄准万亿级市场!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社保基金“掘金”线路曝光!最高涨幅超100% 新进146只股票